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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纪法小课堂二】医院纪法100问——红包是医患关系的“润滑剂”吗?

发布时间:2026-06-10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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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包是医患关系的“润滑剂”吗?——坚决抵制医疗贿赂

【案例引入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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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这是上个月科室的‘返点’。”某医生展示转账记录。“老规矩,结合职称和工作量分配。”

这种“潜规则”真的合理吗?

【纪法依据】——这些红线碰不得!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五十六条( 明确将“收返点”“拿提成”纳入行政处罚范围。)

医师利用职务之便,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,由卫健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,直至吊销执业证书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科室集体分钱,属于“共同违纪”,组织者、参与者均要追责。)

第一百一十一条: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、礼金、消费卡等,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开除党籍。

第一百三十三条: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,依照受贿行为从重处理。

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

第十九条第三款:在工作中接受礼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的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;情节严重的,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。

第二十条第六款:从事营利性医疗服务、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法处分。

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》

第一条 不准收受患方红包,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。

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(2025年版)》 

第四条:坚持诚实守信,拒绝一切形式的不当得利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

受贿罪)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构成受贿罪。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,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注:医务人员属“国家工作人员”范畴,在药品、耗材使用、手术安排中收受企业或中介“返点”,可能构成刑事犯罪。
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

经营者不得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个人以获取交易机会。若“返点”来自医药企业、第三方平台,属于商业贿赂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查处。

【纪法解读】

所谓的“返点”“红包”“感谢费”,本质是非制度化的利益交换,它正在悄悄腐蚀医疗行业的公平根基。

对患者:加重经济负担,滋生“不送不安”的焦虑心理,破坏就医公平

对医生:模糊职业边界,诱导过度检查、不合理用药,诱发道德滑坡

对科室:形成“小圈子利益链”,损害团队协作与管理权威

对医院:损害公信力,一旦曝光即引发舆情危机,影响整体形象

“集体分配返点”已涉嫌违反财经纪律,可能触碰《会计法》《审计法》,甚至涉及“私设小金库”问题!

【职业道德指引】

根据《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(2025年版)》,我们倡导:

√正确做法:

1.主动公开承诺拒收红包、拒接返点,签署《廉洁行医责任书》;

2.建立“红包退还登记制度”,做到过程可溯、痕迹可查;

3.鼓励患者通过表扬信、满意度评价等方式表达感谢;

4.单位建立正向激励机制,表彰廉洁典型、树立行业标杆。

严禁行为:

1.以“科室创收”“绩效补贴”等名义变相发放返点;

2.将患者资源引流至指定机构换取报酬;

3.默许或参与任何形式的“分成协议”。